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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史理论知识

从德治法治并重传统中汲取治理智慧

发布时间:2021年11月18日  点击:[]

道德与法律是古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主要手段。在不同历史时期,二者具有不同的理论表达,对这两种手段的运用方式也各有侧重。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,德治法治并重逐渐形成传统,强调“制礼以崇敬,立刑以明威”,彰显出独具特色的治理智慧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:“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,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、相得益彰”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,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。当前,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更加需要一手抓法治、一手抓德治,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社会行为、调节社会关系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。

德治法治并重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

“德”字始见于甲骨文,字形右边从直,左边从彳(或行)。对此,曾有学者解释为以“目”(眼睛)指引正道。“德”也与“得”相通,表示遵行正道才能达到目的,有“德”才会有所“得”。关于“法”,《史记》记载了传统社会早期的法:“维昔黄帝,法天则地,四圣遵序,各成法度”。这种“法度”,在早期表现为“礼”“令”“刑”等。“礼”起源于沟通天人的祭祀活动,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民族乃至一国的行为规范。德与礼互为表里,德是礼的内在精神,礼是德的规范性表达。“令”是王向臣民发布的政令,有“誓”“训”“诰”等形式。“刑”起源于对外征伐,后来转变为惩治内部犯罪的刑事规范。

德治是对儒家为政以德、以礼治国的一种概括。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法家思想,强调通过严明法令来维护君主统治和社会秩序。《韩非子》说:“故以法治国,举措而已矣。”许多学者认为,“商周之变”与“秦汉更替”的治理思想变化,对古代中国德治法治并重模式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。

“商周之变”是德法关系的一次大变革。“商周之变”颠覆了以往“祖先即为天神”的天命观,把天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体,确立了天命靡常、与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观念。以德配天要求从内心检视自己的行为、约束自己的欲望,从而符合天道的要求。这就使得“礼”这一德的规范化形式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。商朝假借天命的刑罚观念也因此受到限制,这为西周提出“明德慎罚”打下了思想基础。以德节制罚、以德引导政令的治理理念逐步形成。

“秦汉更替”是德法关系的又一次大变革。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、百家争鸣,秦以专任法治而强,实现大一统。代秦而兴的汉朝,经过数十年思想更迭,逐渐接受儒家“为政以德”的理念,确立了“德主刑辅”治理思想。这一思想在治理实践中日益表现出积极效能并不断发展。到隋唐时期,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”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日趋成熟。

古代中国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具有鲜明特征。为政以德关乎能否服众,一旦失德,就是有违天命,政令、刑罚就会失去正当性。德治法治并重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秩序追求,即以价值共识、道德教化、礼制规范以及一定的国家强制,实现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的善治秩序。刑罚也是一种维系秩序的重要手段,但在传统价值取向上只是为了“济德礼之穷”,不可以滥用。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、相互支撑,共同维系国家长治久安。德治注重自我修养,希望人们自觉遵守礼制。不过,如果没有政令、法律的保障,德治也难以落到实处。政令、法律因其强制力而有效,但是单纯以强制力服人也难以实现长治久安。德治以价值认同来凝聚共识、感染人心,法治以强制规范整饬秩序、纠正违失,两者相互支撑才能形成同心同德、安分守法的善治局面。

德治与法治在规范与实施体系上相互融通

礼法结合、德法共治是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。德治法治并重的重要思想,在规范体系和实施体系上都得到充分体现。

德治与法治各有其“典”“则”。《尚书·五子之歌》中说:“明明我祖,万邦之君。有典有则,贻厥子孙。”“有典有则”为后世所延续。“典”是指礼法体系的基本经典、基本法则,确定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和主要规范。“则”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,规定行为准则、政务标准等。德治之“典”,主要是官方倡导学习的一系列儒家经典。这些既是阐释德治义理的经典,包含大量关于礼的基本规则,也为其他社会规范形式提供基本价值原则。德治之“则”,散见于各种礼仪礼制、乡规民约、风俗习惯、家法族规、行业性规则之中。法治之“典”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、汤刑、吕刑等古代刑书汇编。秦汉时期,律的形式日臻完备。唐朝不仅有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唐律,还有法律典则的汇编《唐六典》,法律形式十分丰富。明清两代在律之外制定了大明会典、大清会典。“法治”之“则”,表现为各种政令、条例、事例和司法成案等。这种“德”“法”各“有典有则”的规范体系是相互衔接、相互渗透、综合为治的。正如东汉陈宠所云:“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则入刑,相为表里者也。”

德治法治并重不仅体现在规范体系的融通上,还体现在实施体系的完备上。《孟子》说:“天下之本在国,国之本在家,家之本在身。”《大学》以个人道德修养为起点,扩展到天下治平,所谓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。古代中国把家庭、家族视为个人人格养成的亲属团体。家被赋予一定的自治权,亲属之间的纠纷有些可以在家的内部自行解决。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律典、政令的实施,以强制力保障秩序安定,同时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。比如,一些朝代的州县和乡里设有彰瘅亭和申明亭,由德高望重的乡绅旌表嘉善、申诫顽劣。国家对大典、大政负责,有专职部门负责核心价值确定、经典注疏正义、官吏选拔考试、税赋标准与征收、学校教育等重大事务。国家还允许乡贤、书院、家族、牙行等团体,以内部章程、规约、自律规则等规范形式实行自治。

古代中国德治法治并重的治理模式,历经千百年而逐渐成为传统。德治和法治都认同儒家伦理观念,在内在价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础。在规范体系方面,典则相互贯通又各有其用。在组织实施方面,既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,又倡导一定范围的自律自治,国家和民间各负其责,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。

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

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,也是一个国家核心价值观孕育形成的深厚土壤。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,需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,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。

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,坚持全面依法治国,必须“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”“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”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:“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”,并将其作为“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”的一项具体要求。新时代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和方式与古代有很大差异,但在两者结合方式、规范体系融通、组织实施方面,传统治理经验仍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。我们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、不可偏废,既重视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,也注重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,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。法治的实现以良法为前提,而良法必须符合基本道德要求。法律的制定、实施、解释和发展不能与道德相分离。道德也需要通过规范化的表达、组织化的实施,才能与法治更好衔接,转化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。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核心价值观,其实就是一种德,既是个人的德,也是一种大德,就是国家的德、社会的德。国无德不兴,人无德不立。”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,需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,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。一方面,要强化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,推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。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,贯穿到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,贯穿到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各环节,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。另一方面,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,坚持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相结合,把实践中广泛认同、较为成熟、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。比如,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家教、家风、家训。民法典规定:“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”这是通过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有益实践。只有法治与德治充分发挥各自作用,做到融会贯通、相得益彰,才能推动形成法安天下、德润人心的良好局面。

来源:人民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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